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山里人家门口的法庭
严文渊 叶锋

  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地处余姚南部的四明山区,交通不便和经济落后成了山区群众“打官司”的两大难题。近年来,梁弄法庭为解决这两大难题,积极落实各种司法为民、便民措施,方便群众打官司,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赢得了山区群众的交口称赞。

  法庭立案群众不跑冤枉路
  以前由于案件须由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群众打官司必须先到余姚市区,一个来回就是一天,有时因为资料不全甚至要跑好几个来回,诉讼极不方便。为方便群众诉讼,2003年该庭开始实行法庭直接立案制度,能当场立案的,当即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手续不齐、材料欠缺不能当场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对文化水平不高、书面写作能力低的群众,实行口诉立案,由立案人员代写诉状。此案有效地解决了辖区群众诉讼中的实际困难,怪不得群众都说:“法庭直接立案,我们再也不用跑冤枉路了。”

  巡回法庭法庭设到家门口
  巡回法庭是该庭的优良传统,因其经常就地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法庭”。家住四明山镇杨湖村的老王就曾在家门口赢了与两个儿子的赡养官司。老王和两个儿子都住在杨湖村,从家中到法庭至少需要5个小时。因此,法庭受理案件后就决定以巡回法庭形式到老王家门口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日,远近村民闻讯赶来旁听,仅老人就有数十位,条件虽然简陋,但一切井井有条。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两个儿子当场向老王支付了赡养费。
  司法救助没钱也能打官司
  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因无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而打不起官司的现象较为普遍。该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为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依法办理诉讼费用的减、免、缓手续,确保群众能够“打的起官司”。原告沈某与被告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沈某经济条件困难,法庭立案人员及时为沈某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宣判前,法庭按规定通知沈某预交立案时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但沈某仍然无力支付诉讼费。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找被告鲁某及其亲属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鲁某一次性支付了诉讼费和赔偿款。沈某激动地表示:“法庭替民着想,为民解忧,使我们穷人也能打得起官司了!”
  (严文渊 叶锋)